试用期的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试用期通常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具体规定如下:
试用期的起算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的结束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至合同期满。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至合同期满。
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至合同期满。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至合同期满。
试用期的双向选择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
试用期的次数
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设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的证明
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出具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该证明在当年有效,再次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时,需重新提供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综上所述,试用期的界定主要依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并且试用期的起算和结束时间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对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相互了解、选择,并在试用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正式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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