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试中,危险驾驶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高速行驶或频繁变道:
如持续超速、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前方;
相互追逐:
车辆之间有明显追逐行为,如尾随、故意制造危险距离。
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包括追逐频率高、持续时间较长、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
二、醉酒驾驶
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会严重损害反应能力、判断力和操作能力,增加交通事故风险。
三、校车或客运超员/超速
超员:
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降低车辆稳定性和制动性能;
超速:
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缩短反应时间。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化品
指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或采取必要防护措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可能引发爆炸、中毒等严重事故。
法律后果
拘役与罚金:上述行为可处拘役(1-6个月)并处罚金;
从重处罚情形: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考试注意事项
在科目三考试中,类似危险驾驶的行为(如低头看档位、不按交规变道、路口停车违章等)属于考试操作失误,与危险驾驶罪无关,但可能影响考试成绩。考生需注意区分法律意义上的危险驾驶与考试中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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