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的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党委监督
党委对纪委的监督是同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党委书记定期主持研判问题线索、分析反腐形势,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等,确保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
人大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监察机关进行监督,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人大代表或常务委员会成员可依法对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或质询。
上级监督
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进行领导和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纪委存在的问题,确保党的纪律得到严格遵守。
社会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包括舆论监督等。
日常监督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方式包括座谈、召集或参加或列席会议、查阅查询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现场调查、驻点监督、督促巡视巡察整改、谈心谈话、听取工作汇报、听取述责述廉、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工作。
信访举报监督
公民通过信访举报制度向国家机关反映自己的意见,提出批评、建议。还可以通过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将意见、建议反映给人大代表,形成人大代表的议案,上传到国家权力机关。
舆论监督
公民依法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意见,舆论监督具有透明度高、威力大、影响广、时效快等特点。
工会民主监督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社会舆论监督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公众举报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社区报告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这些监督方式和途径形成了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既包括体制内的监督,也包括体制外的监督,确保了监督的全面性和有效性。